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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亚药: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2022-04-26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须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建立并完
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
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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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办
法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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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发行申请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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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予以
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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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
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6.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7.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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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
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金额、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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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
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
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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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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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或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
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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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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