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1-06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 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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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007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20日在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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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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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6日(星期一)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公司四楼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6日9:15-15:00。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27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78,251,800股,在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9人,代表股份155,074,469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0.997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
154,948,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64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
表股份12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78,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4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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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55,071,46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1%;3,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775,1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20%;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0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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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