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 171 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71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7月1日在巨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7月16日(星期四)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公司四楼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9:15-15:00。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0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78,251,800股,在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7人,代表股份186,614,12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9.336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 186,572,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2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 表股份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6,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5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章有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1.02《选举章有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1.03《选举卞传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1.04《选举钟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1.05《选举陈环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1.06《选举俞富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1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0%; 2、《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陈光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3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39%; 2.02《选举黄加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3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39%; 2.03《选举田园园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3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39%; 3、《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俞晓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4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3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99%; 3.02《选举储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结果为: 186,611,4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3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99%; 4、《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186,611,1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3,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683,0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77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