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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4-07  

                        证券代码:300435         证券简称:中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立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9 号),对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立冬先生于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1 月 8 日期间的短线交易
行为作出相应措施决定,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股
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现将
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刘立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
“刘立冬:
    你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5%以上股东,
在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1 月 8 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85,000 股,成交金额 1,169,320.00 元,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8,000 股,成交金额
102,600 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
发生。你应当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刘立冬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对上述短线交
易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要求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