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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浙经意字第 137 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浙经意字第137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洪伟、沈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
                                                               法律意见书
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5月18日(星期二)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四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2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78,190,300股,在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146,977,81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8.86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146,456,9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5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
表股份5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7,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法律意见书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公告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459,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73%;
51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7%;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8,8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59.4116%;5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40.58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459,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73%;
51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7%;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8,8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59.4116%;5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40.58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0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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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马洪伟




                                     经办律师:
                                                    沈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