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浙经意字第 137 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浙经意字第137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洪伟、沈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 法律意见书 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5月18日(星期二)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四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2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78,190,300股,在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146,977,81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8.86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146,456,9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5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 表股份5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7,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法律意见书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公告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459,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73%; 51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7%;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8,8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59.4116%;5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40.58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459,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73%; 51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7%;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8,8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59.4116%;5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40.58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6,964,8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1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64,2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22%;1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1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0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马洪伟 经办律师: 沈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