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中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 300435 证券简介:中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规定,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2015 年 2 月 27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 378,190,300 股,均为普通股。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800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除十八项外)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30%; 保;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
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 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
股份。 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明原因。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权。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拥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偿方式征集。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的,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征集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征集人的授权书参加股东大会。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拥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征集。
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的,
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征集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
征集人的授权书参加股东大会。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 ……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 期限未满的;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可实施。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 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查决定。 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一年,可以续聘。
本章程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指公司聘任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本章程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指公司聘任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定期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定期
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 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的媒体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公司董事或者股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