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浙经意字第155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洪伟、丁一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法律意见书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5月10日(星期二)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四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15:00。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5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78,190,300股,在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28人,代表股份144,487,31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8.2049%。其中: (1)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现 场 投票 的股 东 及委 托代 理 人共 9人 , 代表 股 份 144,297,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54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 表股份1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20人,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51,200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664%。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公告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9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4%;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9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4%;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000%。 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9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4%;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9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4%;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213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6%;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97.213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6%;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213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6%;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8、《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213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6%;弃 权0股( 其中, 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出 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48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904%。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马洪伟 经办律师: 丁 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