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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3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意字第018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法律意见书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2月3日(星期五)15:0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四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2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9:15-15:00。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31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80,633,100股,在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144,342,81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7.9218%。其中:
    (1)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现 场 投票 的股 东 及委 托代 理 人共 8人 , 代表 股 份
144,300,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10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
表股份4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2,7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11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公告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4,305,4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1%;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37,400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5,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2.41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7,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87.5878%。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唐   满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