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美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生物”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会议材料及具体议案内容,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2018 年第二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
公司将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2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
锁的 6.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3.185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部分限制
性股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
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但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但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Aimin Yan 李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