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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2019-02-02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7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13 日,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
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寄送《仲裁申
请书》,请求裁决嘉祥共创(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3,970 万元、违约金 1,000 万元以及支付至款项
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该案件的律师费。2018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出具的《SHS20180337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
案仲裁通知》。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
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
    2018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发出的
《SHS20180337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开庭通知》(【2018】中国贸仲京(沪)
字第 025302 号)和《SHS20180337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组庭通知》(【2018】
中国贸仲京(沪)字第 025296 号),仲裁庭商本会仲裁院决定 2019 年 1 月 8
日于上海分会开庭室开庭审理本案。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号 2018-123)。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
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034 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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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申请人:嘉祥共创(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姚铭锋
    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美康泰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3,970 万元,违
约金 1,000 万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
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暂为 759.40 万元,之后以 3,970 万元为基数计算);
    (2)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 60 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4)请求裁决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赔偿责
任。

       三、仲裁委对本案的调解结果

    根据双方《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
《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1 月 3 日签订并于 2019 年 1 月 8 日确认
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970 万元和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301.733 万元;支付以人民币 3,970 万元
为本金、按年利率 5.5%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损失;并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8.447 万元和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具
体付款时间和金额要求如下:
    1、2019 年 1 月 7 日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 100 万元;
    2、2019 年 1 月 31 日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 200 万元;
    3、2019 年 2 月 28 日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 200 万元;
    4、2019 年 5 月 31 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三)若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则第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970 万元、违约金人民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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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1,001.205 万元;支付以
人民币 3,970 万元为本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算
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8.447 万元和申请人律
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8.447 万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并由第
一被申请人按上述第(二)或(三)裁决项要求向申请人支付。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三)(四)裁决项下
的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期将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后续财务报告结果为准。就本案所涉及的事
项,公司已将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 3,970 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减值损失。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第一被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
让款本金 100 万元,已到期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本金 200 万元尚未收到,公司会
进一步跟催,或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财务部门将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到的款项进行财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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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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