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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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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部
是负责投资者关系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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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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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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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
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
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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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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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
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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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
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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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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