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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9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对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调整,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
“2019 年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
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激励计划及 2020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
共计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
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所涉 6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2.4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 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