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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11-22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运达科技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或就本次交

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本次交易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相关

机构及人员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专项核查意见


    1.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

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

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

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陈述和

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

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次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

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

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运达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

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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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所律师同意运达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8.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运达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为公司首次

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

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

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二、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核查期间内,核

查对象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情况

  姓名        关系         交易时间        操作    交易股数     结余股数
          交易对方周小
  彭杰                     2021.5.19       买入     100.00       3,400.00
             青的配偶
          招商银行员工    2021.10.12       买入     300.00       300.00
 聂文丽
           张科的母亲     2021.10.13       买入     200.00       5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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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买入      500.00        1,000.00
                         2021.10.20        买入      700.00        1,700.00
                        2021.5.31         卖出    -200,000.00      0.00
                        2021.7.28         买入    203,200.00    203,200.00
                        2021.7.29         卖出    -76,900.00    126,300.00
                        2021.7.30         卖出    -126,300.00      0.00
                        2021.8.3          买入    300,000.00    300,000.00
         运达创新基建   2021.8.4          买入    50, 000.00    350, 000.00
龚南平   项目总监兼基   2021.8.5          买入    100,000.00    450, 000.00
          建办主任      2021.8.12         买入    50, 000.00    500,000.00
                        2021.8.17         买入    100,000.00    600,000.00
                        2021.8.17         卖出    -100,000.00   500,000.00
                        2021.8.20         买入    100,000.00    600,000.00
                        2021.8.23         卖出    -200,000.00   400,000.00
                        2021.8.24         卖出    -400,000.00      0.00
                        2021.5.18         买入      500.00        500.00
                        2021.5.19         卖出     -500.00       1, 000.00
                        2021.5.19         买入     1,000.00      1,500.00
                        2021.5.24         卖出     -1,000.00       0.00
         运达科技财务   2021.7.22         买入      500.00        500.0
徐佳慧   部员工张爱玲   2021.7.26         买入      500.00       1,000.00
            的母亲      2021.8.16         卖出     -100.00        900.00
                        2021.8.17         卖出     -400.00        500.00
                        2021.8.23         卖出     -500.00        500.00
                        2021.8.23         买入      500.00       1,000.00
                        2021.8.24         卖出     -500.00         0.00

 (二)关于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的核查情况

    1.根据彭杰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入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达

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入行为系基于股

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科

技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周小青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任

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

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彭杰的配偶周小青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彭杰透露有关运

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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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

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

卖。”

    2. 根据聂文丽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入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

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入行为系基于

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

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子女张科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任

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

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聂文丽的子女张科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聂文丽透露有关

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股

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

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

买卖。”

    3.根据龚南平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

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

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

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

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

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4.根据徐佳慧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

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

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

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子女张爱玲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


                                   5
                                                             专项核查意见


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

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

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徐佳慧的子女张爱玲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徐佳慧透露有

关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股票行为系基于

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

的买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就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述自然人出具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

期间内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

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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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成




                                             经办律师:

                                                            文泽雄



                                             经办律师:

                                                            贺春喜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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