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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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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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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达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5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运达科技《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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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

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草案、授权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

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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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22 万

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83 名调整为 78 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17 万股调整为 395 万股。同时,

董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95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在确定授予日

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激励对象中有 2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 16 万股,故本激励计划实际向 7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

予 3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满足条件的本激

励计划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同时,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该 2 人共计持有的 10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

销,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的 10 名激励对象共计持有的 32.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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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为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4 名激

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本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 月 2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

届满。根据《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30%。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1.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根据运达科技的说明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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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确认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2.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实现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

计年度,分不同激励对象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不同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其

他管理人员,则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公 司 2018 年 度 《 审 计 报 告 》

(XYZH/2019CDA60054 号)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0CDA60124

号),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5,323,643.10 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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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为 145,511,737.76 元,股 份 支 付 费 用 为

2,693,687.50 元,则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 148,205,425.26 元,实际达

成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 40.71%,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的实现

    根据《激励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结果进行评分。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S、A、B                        C、D
      个人绩效系数                   100%                           0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因

激励对象不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而应对其所持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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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

限售期已届满,且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已届满,且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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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文泽雄




                                                               姚怡丰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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