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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成
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等各种规定和要求、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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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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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
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
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在非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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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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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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