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公司发
展战略,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2011 年公司改制以来与
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信永中和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
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2.7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10.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共
计 12.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9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
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公司对 2019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所涉 6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9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
理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因业绩考核不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 2020 年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由于
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未达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且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
动,在此情况下继续实施 2020 年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
果,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及终止实
施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本次回购及终止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
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的决策程序也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改<董事长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董事长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修改,能够有效完善公司董事长的
薪酬激励与考核机制,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改《董事长绩效考核办法》,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