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回购
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披露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
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时修改后的前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