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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05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
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1,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 元/股。目前
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合理、可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




                                                       202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