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10,925 万元,均为为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公司发
展战略,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的内
容。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且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
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斌 韩风险 吉利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