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3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过往的采购、销售及未来发展情况,预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将向哈勒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设备及配件、维修费等不超过 2,500 万元人
民币;向参股的各销售公司及哈勒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在
内的一系列交易金额(不含税)合计不超过 10,600 万元人民币的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
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柯亚仕因与哈勒数控存在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关
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解决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不足的问题,公
司拟从关联方远大成立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车间及附属办公用房,遵循了市
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陈金岳、陈立坤因与远大成立存在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徐衍修(签字):
黄惠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