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3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二、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
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
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新龙 徐衍修 黄惠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