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执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能
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准则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过往的采购、销售及未来发展情况,预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
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
公司董事柯亚仕与哈勒数控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徐斌在浙江高领、浙江佳成、
苏州强时担任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徐衍修(签字):
黄惠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