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3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0 年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向佛山鲍斯、江西鲍
斯、河南鲍斯、福州鲍斯、宁波鲍斯、浙江佳成、苏州强时、陕西阿诺、哈勒数
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在内的一系列交易金额(不含税)合计不超过 12,400
万元人民币,预计向浙江高领、哈勒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产品或提供服务等
一系列交易金额(不含税)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预计向远大成立租赁厂
房等交易金额(不含税)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预计圣菲机械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服务及厂房租赁等交易金额(不含税)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与关联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业务往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结算价格,确保交易行为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
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徐衍修(签字):
黄惠琴(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