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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鲍斯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04-27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对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 三 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 四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 五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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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 八 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 九 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
交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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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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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日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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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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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
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第二十 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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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及股份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
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其申报离职后的十八
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或者其离职后的六个月届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 十 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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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
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上述人员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司
比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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