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1-04-27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含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
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五条 内审部配备与审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
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或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
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或遇到有损客观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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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
职权,不得无故限制审计人员接触记录、限定工作范围、人员以及实物资产、经
费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公司其他单位、组织和
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审部举报。内审部接到举报后,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各项专题审计等。
第十四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咨询单位开展咨询或评估工作;
(二)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审计事项:
1、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性检查;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3、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评价;
4、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地风险状况、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程序的适用性、有
效性;
5、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等重大、重要
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
期间职责履行情况、经济活动、个人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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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追踪;
8、外部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
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
方法,参加审计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
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
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
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听取意见、确认审计
结论。
(六)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做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公司总经理。
(七)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
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申诉,并抄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在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
原决定做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
(八)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后,内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
定的整改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并对其进行后续检查;
(九)建档与保存。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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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
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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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应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
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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