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鲍斯股份 印章管理制度2021-04-27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
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
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
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
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
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
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
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
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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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办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
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为财
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专项业务章(合同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
(四)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分别由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授权公司证
券部管理和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人授权他人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总经办统一
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发起“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
总经办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所属部门提出申
请,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
门负责人领导同意,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总经办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
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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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
用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等信息,若不慎遗失、
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办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
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
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移
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
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
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
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加盖
公司监事会印章,须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批准;
(二)加盖公司合同章、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的公文,由总经办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公司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
人批准后用印,并应留下文件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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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按合同批准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或
事业群负责人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五)一般日常工作,经部门负责人、所属事业群负责人(如有)、总经办
行政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
(六)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发起“印章使
用申请”,部门负责人、所属事业群负责人(如有)、总经办行政人力资源总监
批准后用印并登记,必要时需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带出
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事先发起“印章外借申请”,详细载明外借
事由、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由需求部门与印章管理部门各派至少一人携带外出,
共同监督。
第十九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总经办销毁。
第二十条 印章使用签批单及重要资料的盖章原件须复印或扫描留底。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
第六章 用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
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审批过的合
同或协议除在公司名称处盖章外,还需加盖骑缝章。
第七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破损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
因,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总经办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作废
登记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废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废止,由总经办提出申请,
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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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废止,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事
业群负责人同意后交总经办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废止,由总经办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废止,由总经办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领用的印章因故遗失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经过,经部门负责
人签字证明后交总经办存查,并给予责任人及印章保管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伪造公司印章,一经发现将按照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
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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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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