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3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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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
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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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
情形的,由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具体实施、履行。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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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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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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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规则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 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第 14 号编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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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以上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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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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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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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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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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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
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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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秘办负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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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
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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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的
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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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
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秘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秘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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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
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获得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选择《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秘办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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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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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
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秘办分类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
秘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 密 措 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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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秘办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七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
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
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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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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