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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鲍斯股份:鲍斯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5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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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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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
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
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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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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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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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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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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