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5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2.经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陈金岳先生、陈立坤先生、徐斌先生、楼俊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华秀萍女士、刘慧杰先生、吴雷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新龙、徐衍修、黄惠琴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