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
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及有效,基本能
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关于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薪酬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我们认为公
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金岳及配偶周利
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本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
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
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
需要,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具
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华秀萍、刘慧杰、吴雷鸣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