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3-14
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19-013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或“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软库博辰创业投资企业、Masterwell (HK) Limited 及 SBCVC Fund II-Annex
(HK) Limited 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
于对软库博辰创业投资企业、Masterwell (HK) Limited 及 SBCVC Fund II-Annex
(HK) Limited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23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该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软库博辰创业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7882039U)、
Masterwell (HK) Limited(商业登记证号码:39015080-000-02-18-3)及 SBCVC
Fund II-Annex (HK) Limited(商业登记证号码:50149618-000-12-18-8)作为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普丽盛 5%以上股份。股份来源为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
经查,在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6 日期间,你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普丽盛股份 148.18 万股,占普丽盛股份总数的 1.48%。你们
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普丽盛股份的总数,超过
普丽盛股份总数的 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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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
[2019]2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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