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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丽盛: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20-11-12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或“公司”)正在筹划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相关主体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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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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