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1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包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保障其日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签署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