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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丽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9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
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及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普丽盛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包材”)向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对苏州包材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706.09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包
材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报告期末对苏州包材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1,735.51 万元。
    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普丽盛三环食品
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环”)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及授信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或其他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担保期间为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公司
以位于上海市申滨南路 998 号 701、702、703、705、706、707、708、709 室的
房产对前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公司与南
京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报告期末公司
对上海三环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三环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金山支行”)申请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2,400 万元。公司以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
张支路 84 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金字 2011 第 015749
号)为前述贷款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为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叁年。公司与农行上海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报告期末公司对上海三环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2,400 万元。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普丽盛博雅智能装备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博雅”)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以位于上海市申滨南路 998 号 701、702、
703、705、706、707、708、709 室的房产对前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报告期末公司对普丽盛博雅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尚在担保期限内,未履行完毕;上述担
保所担保的债务未发生债务逾期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 9,841.60 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32%。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已充分揭示。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没有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后,
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董事会提出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上述方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
意继续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