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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丽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21-05-17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
体股东以及新疆大容民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张锡亮、
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京津冀润泽(廊
坊)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天星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润惠(廊坊)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润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润泽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交易对方京津冀润泽、北京天星汇、润惠合伙以及润湘投资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公司与京津冀润泽等
14 名交易对方以及新疆大容民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
张锡亮、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
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具备可操作
性。
       综上所述,上述议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本
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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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怡雯                    靳建国                     钱    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