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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丽盛: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6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指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
成员人数为三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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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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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
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
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
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
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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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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