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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2-14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
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
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公允、合理。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三、《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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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
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克利:




杜   婕:




应   政:




                                                     202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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