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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雷风电: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01-0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雷风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丽萍                 联系电话:1861840627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艳华                 联系电话:1880531981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曾丽萍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8 年 12 月 2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用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不适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是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是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是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不适
义务                                                       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
                                                               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不适
务                                                             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
债务等情形                                                     用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是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不适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用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不适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
                                                          用
                                                          不适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用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不适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用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的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丽萍               朱艳华




                              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