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7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是由于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行
政区划调整后公司名称与公司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不一致。拟变更后
的公司名称更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及战略规划,有利于广大投资者更
好的了解公司业务,此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
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事项,并同意将
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校生
郑元武
郭廷友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