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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雷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0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修正案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 10 月修订内容

以及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权激励;
        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2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会议形式召开。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4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

                                              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

7   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委员会,独立    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并且召集人由董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提出建议并实施考核;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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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

    公司承担。                               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评价的重要依据。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