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0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修正案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 10 月修订内容
以及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权激励;
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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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会议形式召开。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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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
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
7 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委员会,独立 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并且召集人由董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提出建议并实施考核;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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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
公司承担。 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评价的重要依据。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