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
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
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
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
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
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
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
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
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
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
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
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
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
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
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
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
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
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
计准则解释等相关文件进行的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