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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云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科技”)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财
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每一笔款项实际汇入控股子公司账户之日
起算),资助事项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保障
了润安科技的日常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
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且润安科技其他主要经营股东钟裕山(其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同意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润安科技股权比例为公司上述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30%(具体以每一笔款项实际借支时市场情况而定)
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润安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耀棠                                  蔡祥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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