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19-03-1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浩云科技
股票代码:300448
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股权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9 年 3 月 1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
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
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增持了988,118股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在巨潮
资料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除此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浩云科技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
指 茅庆江
方
公司、上市公司、浩云
指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粤科智泓 指 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粤科金融集团 指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茅庆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浩云科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420,500 股股份转让给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茅庆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6407******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是,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浩云科技外,未持有境内或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浩云科技
20,420,500 股股份转让给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股市走
势情况,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2019 年 3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粤科智泓签署了《茅庆江与广东粤科
智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转让所持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股份转让协议》。茅庆江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20,42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00%)无限售流通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给粤科智泓。本次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茅庆江 143,854,929 35.22% 123,434,429 30.22%
粤科智泓 0.00 0.00% 20,420,500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根据《茅庆江与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转让所持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茅庆江将持有的20,420,500股公司股份,以合计258,727,735元的价格
转让给粤科智泓。
(一)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茅庆江
乙方(受让方):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
经适当履行各自程序后,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
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2,042.0500万股)以及由此衍生
的所有权权益(包括该等股份项下所有附带权益及权利),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
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3、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价的90%,即12.67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58,727,735.00元(大写人民币:贰
亿伍仟捌佰柒拾贰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
甲乙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
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
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应通过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依照本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五,计38,809,160.2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万
玖仟壹佰陆拾元贰角伍分)。
(2)第二期款: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支付完毕所有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219,918,574.7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
壹仟玖佰玖拾壹万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柒角伍分)。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扣除。
5、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5.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
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中登公司等
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
理时间顺延。
5.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
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
成标的股份过户。
5.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
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
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5.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
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
调整。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5.5乙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后不干涉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及目标公司
的经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税费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
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6.2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
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7、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7.1本协议经甲方本人、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2本协议终止、解除:
(1)若上述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
本协议自动终止;
(2)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3)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
7.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
7.4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
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
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双方无法达成修改方
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
7.5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甲方应在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
若发生逾期,则甲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
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依照本协议第8.2(1)条
的约定处理。
8、违约责任
8.1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
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 若乙方在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付款期限届满
之日后十五日内仍未能付清本协议项下的应付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选择下
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利:
(1)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乙方
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乙方还需一并补足补偿。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
(2)本协议继续履行。乙方在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逾期支
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日起满
十五日之次日至实际支付应付款项之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乙方还需一并补
足补偿。
8.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配合乙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若因甲方原因发生逾期,则须按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每个交易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若甲方因自身原因逾期配合乙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
在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仍未能配合
乙方向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
利:
(1)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甲方
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还需一并补足补偿。
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
(2)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在应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限届
满日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按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每个交易日万分之五的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应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
满十个交易日之次一交易日至实际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事项之日按本协议项下
股权股份转让价款的每个交易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还需一并补足补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浩云科技 87,152,260 股股
份处于质押状态。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他浩云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的相关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先
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
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粤科智泓系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受让浩云科技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粤科智泓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粤科智泓未被列入涉
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粤科智泓本次收购公司部分股份,将有助于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财务状况,能够有效的优化公司股份分布和治理结构。同时,引入粤科智泓作为
公司股东,公司将有望在业务扩展、投资并购等方面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加快实
施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茅庆江
签署日期:2019 年 3 月 13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
三、《茅庆江与广东粤科智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转让所持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 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号天安总部中心 22 号
楼
股票简称 浩云科技 股票代码 3004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茅庆江 广州市番禺区****
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43,854,929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35.22%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123,434,429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20,420,500 股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比例:-5.00%
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30.22%
是 □ 否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个月内根据股市走势情况,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续增持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 ■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茅庆江
签署日期: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