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的基本概况 1、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浩云科 技”)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1,900.00 万元将持有的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科技”) 45.90%股权转让予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云达”)、同意全资 子公司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浩云”)以人民币 215.00 万元将其持有的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彤杉”) 51.00%出资权属(新余彤杉持有润安科技 10.00%的股权,即西藏浩云间接持有 润安科技 5.10%股权)转让予贵州云达。贵州云达依据股权及出资权属转让协议 约定成为润安科技的股东后,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润安科技股权,润安科技 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2395B (4)注册资本:11,8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王静 (6)主营业务:专注软件开发、安防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为主的综合性、 多元化解决方案提供商 (7)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16 日 (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 业大厦 B635 室 (9)股东:李渝萍持有 55%股权,王静持有 45%股权 (10)实际控制人:李渝萍 2、贵州云达在 2021 年度与公司、子公司分别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往来金额 合计人民币 390.14 万元和 140.33 万元,未曾发生过任何股权类交易。 贵州云达与公司及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公司董监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州云达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4,050.21 万元,净资 产为人民币 3,245.67 万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117.27 万元, 净利润为人民币 136.11 万元。 4、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云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润安科技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73976 4)注册资本:5,708.8889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龙中胜 6)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司法领域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业务 7)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10 日 8)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 1 栋 B 座 1503 9)股权结构: 转让前 转让后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0.00 0.00 2,620.38 45.90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20.38 45.90 0.00 0.00 钟裕山 2,003.82 35.10 2,003.82 35.10 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 570.8889 10.00 570.8889 10.00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彤富创投资合伙 513.80 9.00 513.80 9.00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5,708.8889 100.00 5,708.8889 100.00 10)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出售的润安科技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 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新余彤杉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MUU529 4)出资额:1,485 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企业投资、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7)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8)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 21 号 9)出资结构: 转让前 转让后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0.00 0.00 757.35 51.00 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57.35 51.00 0.00 0.00 廖林兴 282.15 19.00 282.15 19.00 古启航 222.75 15.00 222.75 15.00 钟颖锋 222.75 15.00 222.75 15.00 合 计 1,485.00 100.00 1,485.00 100.00 10)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出售的新余彤杉出资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财务状况 考虑到新余彤杉开办目的系投资润安科技,合伙人按认缴比例出资后,新余 彤杉将资金全部投资润安科技,除此之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故新余彤杉的财务状 况通过润安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来体现。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润安科技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人民币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58,422,370.43 175,427,726.26 负债总额 117,168,089.14 85,198,101.78 应收款项总额 106,302,315.30 75,961,448.7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1,239,691.36 90,229,624.48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89,984,142.82 16,668,904.51 营业利润 -49,065,434.60 -45,141,664.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989,933.12 -47,177,578.8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62,857.05 -14,342,850.81 3、润安科技其他股东、新余彤杉其他合伙人均明确放弃本次股权转让及出 资权属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4、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润安科技、新余彤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润安科技提供了合计人民币 3,093.50 万元的 财务资助,年化借款利率为 4.785%,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润安科技目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于前述借款,公司相关收款保障措施如 下: (1)公司董事会将会持续关注润安科技经营及财务状况,并敦促润安科技 到期及时归还,同时在借款归还完毕前,公司将持续委派 1 名人员依照原机制参 与润安科技财务监督工作,以及时掌握润安科技的财务状况; (2)上述借款的担保措施情况: ①润安科技主要经营股东钟裕山为上述借款依照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润安科 技合计 42.23646%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物为钟裕山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润安科技股权,前述股权已于前期质押予公司; ②交易对手方贵州云达同意为润安科技上述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上述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均为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润安科技、新余彤杉提供担保、委托 该公司、企业理财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标的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润安科技的经营性往来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结算周期 应收账款 40,804,491.85 按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非流动资产 400,000.00 按合同约定执行 预付账款 1,205,032.71 按合同约定执行 注: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形成原因为工程项目分包合作合同产生,其他非流 动资产形成原因为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产生,后续往来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公 司将持续关注相关合同的履约,不存在以经营性往来的方式为润安科技提供财务 资助情形。 本次股权及出资权属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转让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 股权的转让和受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将该股权(连同与该股权有 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 及条件受让该股权。 2)该股权的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并合法拥有该股权及其相关权益权利,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2,620.38 45.90 2 钟裕山 2,003.82 35.10 3 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70.8889 10.00 4 深圳市彤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3.80 9.00 合计 5,708.8889 100.00 (3)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转让价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 具的【2022】603 号《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目标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41,239,691.36 元(大写: 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壹元叁角陆分),润安科技 45.90%股权 对应的价值为人民币 18,929,018.33 元,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该股权 转让价为 1,9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万元整),转让价将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进行支付。 (4)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及确认,只有在下列各先决条件已分别满足及完成或受让方书面 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该股权交易及向转让方 支付转让价: 1)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至股权交割日期间,受让方未发现转让方及目标公 司在各方面违反《声明及保证》的事项; 2)截止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提交给受让方; 3)没有任何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已经针对(或声 称将针对)目标公司进行申索、诉讼,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以限制或改变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安排,或质疑该交易的有效或合法性,或索求与交易有关的 任何重大损害赔偿。 (5)转让价的支付安排 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 2)第二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45.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肆拾伍万元 整),在完成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转 让方; 3)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915.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玖佰壹拾伍万元 整),在完成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 年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 方。 (6)责任承担 1)转让方的责任:①负责尽快促成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的达成;②负担依 法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及税费;③负责协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并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后,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的责任:①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 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②在转让方促成本次交易先决条件达成及办理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提供必需的协助;③截至 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尚存在由转让方提供的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3,093.50 万元、年化利率为 4.785%的借款需要偿还,为确保 目标公司前述债务偿还义务的履行,受让方同意为目标公司向转让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④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 取得受让方批准机构的批准同意。 3)转让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各项均由其协助目标公司处理及依照本次转让股 权比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以引发下列情形的行为发生时转让方认缴目标公 司的出资额为限)。受让方因下列情形遭受损失的,则转让方应当在双方协商确 定的期限内,以引发下列情形的行为发生时转让方认缴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向 受让方进行赔偿,在可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从转让价的任一期付款中扣抵: ①股权交割日前存在或发生的与该股权有关的任何责任、债务、索偿及由此 引起的所有争议与诉讼; ②《财务报表》没有载明的因股权交割日前转让方原因导致的须由目标公司 承担的任何其他债务或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所有争议与诉讼。 4)本次股权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鉴于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 权,转让方委派至目标公司的 3 名董事将退出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由受让方委派 3 名董事与目标公司原有 2 名董事组建为新的董事会。考虑到目标公司尚有借款 未归还转让方,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委派 1 名人员继续按原有机制参与目标公司财 务监督工作,直至目标公司归还完毕所有借款。 (7)过渡期安排 1)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将按 目前正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和营运。 2)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至股权交割日,转让方承诺及保证转让方及/或目标公 司将不进行下列任一事项,除非事先取得受让方的正式书面同意: ①分配目标公司的任何利润、红利及收益等; ②转让方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或拟安排转让)给任何其他 第三方; ③目标公司收购任何第三方的资产、或股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益,在正 常业务过程中以与过去操作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 ④在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 等),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与过去操作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 ⑤目标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包括股东或关联公司)筹借资金,但在正常业务 过程中以与过去操作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金融机构贷款除外。 3)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至股权交割日,转让方将保证其(及/或目标公司)不 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声明及保证》不真实、不正确或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转让方另须促使目标公司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适用合同的约定保持 与过去一致的经营方式持续正常地经营业务。 4)该股权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目标公司运营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或 亏损均由受让方享有。 (8)终止和违约 1)双方同意,本协议除了根据先决条件未达成、及不可抗力规定可提前终 止以外,在股权交割日前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受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①《声明及保证》出现实质性的不真实或不准确、或目标公司因违法、违规 而被政府机关进行任何形式的司法(行政)调查、或追究,并且上述事件对目标 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或对目标公司的营运或发展前景等方面造成 (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②目标公司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无法从事其原有的业务范围、 或不能按照原营运方式开展业务、或按照原营运方式开展业务已变得不合法、或 目标公司具有及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资质、营业执照、授权或各种权利、或 优惠被取消,且上述情形将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营运或发展前景。 受让方依据本条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转让方。 2)受让方因转让方违约依照本协议约定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后,转让方 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受让方退还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若 有),并按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转让方因受 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受让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 的 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除了保密条款、本条规定的责任及在终止之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必须继续履行以外,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其他责 任和义务即自行终止和解除,且任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协议及附件生效后,对协议任何一方履行期限有要求的,每迟延一日, 违约方应按本协议交易总金额 0.05%的标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违约 金最高不超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迟延达 3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承担违约金。如前述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收到守约方关于 损失赔偿书面通知的在 5 日内进行补足支付。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其他任何责任义务,即构成违约,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 (9)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转让方有权机构批准本次交易起 生效。 2、《出资权属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各方 转让方: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企业: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该出资权属的转让和受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将该出资权属(连同与该出 资权属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 条款及条件受让该出资权属。转让方确认其向受让方出售该出资权属不受任何限 制。 2)该出资权属的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企业的合 伙人,并合法拥有该出资权属及其相关权益权利。目标企业的出资结构变更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贵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 757.35 51.00 2 廖林兴 282.15 19.00 3 古启航 222.75 15.00 4 钟颖锋 222.75 15.00 合 计 1,485.00 100.00 (3)出资权属的转让价 鉴于目标企业开办系为了投资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持有深圳 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股权),未开展任何其他业务,故经交易双方 协商,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出具的【2022】603 号《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合并审计报告》, 润 安 科 技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人 民 币 41,239,691.36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壹元叁角陆 分),双方一致确认转让方本次转让的合伙企业 51.00%出资权属(对应深圳市 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10%股权价值)转让价为 21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壹拾伍万元),转让价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 (4)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及确认,只有在下列各先决条件已分别满足及完成或受让方书面 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该出资权属交易及向转 让方支付转让价: 1)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至出资权属交割日期间,受让方未发现转让方及目标 企业在各方面违反《声明及保证》的事项; 2)截止基准日的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提交给受 让方; 3)没有任何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已经针对(或声称 将针对)目标企业进行申索、诉讼,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以限制或改变本协 议项下的交易安排,或质疑该交易的有效或合法性,或索求与交易有关的任何重 大损害赔偿。 (5)转让价的支付安排 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在 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 2)第二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5.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在完成该出资权属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由受让方支付给 转让方; 3)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 在完成该出资权属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 年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转 让方。 (6)责任承担 1)转让方的责任:①负责办理及完成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的达成;②负担 依法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及税费;③负责协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并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后,办理完毕本次出资权属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的责任:①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 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②在转让方促成本次交易先决条件达成及办理出资权属转 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提供必需的协助;③ 本次出资权属转让行为已取得受让方批准机构的批准同意。 3)转让方同意并确认,该出资权属交割日前存在或发生的与该出资权属有 关的任何责任、债务、索偿及由此引起的所有争议与诉讼,均由转让方自行处理 及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7)过渡期安排 1)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出资权属交割日,目标企业 将按目前正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和营运。 2)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至出资权属交割日,转让方承诺及保证转让方及/或目 标企业将不进行下列任一事项,除非事先取得受让方的正式书面同意: ①分配目标企业的任何利润、红利及收益等; ②转让方将其在目标企业拥有的其他出资权属转让(或拟安排转让)给任何 其他第三方; ③目标企业收购任何第三方的资产、或出资权属、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益; ④在目标企业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 等); ⑤目标企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合伙人或关联公司)筹借资金。 3)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至出资权属交割日,转让方将保证其(及/或目标企业) 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声明及保证》不真实、不正确或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转让方另须促使目标企业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适用合同的约定保 持与过去一致的经营方式持续正常地经营业务。 4)该出资权属的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目标企业运营所产生的 经营收益或亏损均由受让方享有。 (8)终止和违约 1)双方同意,本协议除了根据先决条件未达成、及不可抗力规定可提前终 止以外,受让方另有权根据下列任一情形提前终止本协议: ①《声明及保证》出现实质性的不真实或不准确、或目标企业或润安科技因 违法、违规而被政府机关进行任何形式的司法(行政)调查、或追究,并且上述 事件对目标企业或润安科技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或对目标企业或润安 科技的营运或发展前景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②目标企业或润安科技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从事其原有的业务 范围、或不能按照原营运方式开展业务、或按照原营运方式开展业务已变得不合 法、或目标企业或润安科技具有及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资质、营业执照、授 权或各种权利、或优惠被取消,且上述情形将严重影响目标企业或润安科技的营 运或发展前景。 受让方依据本条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转让方。 2)受让方因转让方违约依照本协议约定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后,转让 方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受让方退还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 (若有)及受让方以任何方式已向目标公司投入),并按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 额的 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转让方因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本 协议,受让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除了保密条款、本条规定的责任及在终止之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必须继续履行以外,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其他责 任和义务即自行终止和解除,且任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协议及附件生效后,对协议任何一方履行期限有要求的,每迟延一日, 违约方应按本协议交易总金额 0.05%的标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违约 金最高不超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迟延达 3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总金额的 10%承担违约金。如前述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损失 赔偿书面通知的 5 日内进行补足支付。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 何责任义务,即构成违约,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 失。 (9)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转让方有权机构批准本次交易起 生效。 五、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第二期转让价款交割完成后,公司委派的 3 名董事将退出润安 科技董事会,由受让方安排董事委派事宜,同时鉴于润安科技尚有借款未归还公 司,公司将委派 1 名人员按照原有机制继续参与润安科技的财务监督工作。 2、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六、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布局所做出的安 排,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集中各方资源,聚焦企业数字化转型业 务,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股权转让及出资权属转让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贵州云达依据本 次股权及出资权属转让协议约定成为润安科技的股东后,润安科技不再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及出资权属转让所得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及西 藏浩云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润安科技股权 转让和新余彤杉出资权属转让在当期会产生一定的投资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布局 所做出的安排,有利于公司集中各方资源,聚焦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 利于公司集中各方资源,聚焦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且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转让控 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浩云科技与贵州云达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转让协议》; 5、西藏浩云与贵州云达签署的《关于新余市彤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出资权属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