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浩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
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
作用;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2年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2年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等规定中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等相关要求,业绩考核和薪
酬发放的程序合法、合规,是合理有效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安排,并同意将
公司《关于2022年内部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2023年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2023年内部董事薪酬方案》和《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安排,并同意将公司《关于制定<2023年内部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
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内控程序健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35,000 万元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丰富的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且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华毅 李 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