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18-09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4日 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
至2018年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立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总数 51,993,132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93,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667%。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总数 51,971,132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71,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3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2,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 名,代表股
份数 7,092,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1,971,13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已终止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1,971,13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1,971,13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汪亚辉律师和周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