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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3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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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慧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
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负责提供委员
会需要的薪酬方案及其考核标准、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证券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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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
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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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
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