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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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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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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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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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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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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第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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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八)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九)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十)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及时、主动的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控股子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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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
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电子等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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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收集,并负责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
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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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