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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中信证券关于创业慧康2021年度跟踪报告2022-05-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创业慧康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亦中                   联系电话:010-6083 8582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彬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 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经持续督导项目组 2021 年度现场检查,
情况                                   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0 次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从公司
                                       治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行为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等几
                                        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无                     不适用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承诺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董事和高 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是         不适用
      管         得到切实履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 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3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
                           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


                                   4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
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
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
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
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
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
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
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
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
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


       5
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
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
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
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
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6
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
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
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
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
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
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
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


         7
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
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
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
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
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
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
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
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


       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
                           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
                           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
                           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
                           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
                           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
                           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
                           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


                                  9
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
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
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
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
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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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
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
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
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
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
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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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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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亦中                       王    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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