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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1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我们认为:激励对象
郭靖等 10 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我们同意 12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照相应
比例解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杨建刚                  谭   青




        刘海宁